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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人病逝,隐名股东该如何取得公司认可

【案情回顾】 2012年1月12日邱某铭与冠翔公司签订代持股协议,由冠翔出资委托邱某铭认购海口农商银行4000万股股份及1.966%股权,后由于邱某病逝,海口农商银行不予配合,冠翔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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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人病逝,隐名股东该如何取得公司认可

发布时间:2019-09-06 11:39 热度:


【案情回顾】
2012年1月12日邱某铭与冠翔公司签订代持股协议,由冠翔出资委托邱某铭认购海口农商银行4000万股股份及1.966%股权,后由于邱某病逝,海口农商银行不予配合,冠翔公司将海口农商银行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①确认海南冠翔贸易有限公司与邱某铭于2012年1月12日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
②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登记在邱某铭名下的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66%的股权、变更登记到海南冠翔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为海南冠翔贸易有限公司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协助海南冠翔贸易有限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全部手续。
【律师分析】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股东对于公司登记中记载的事项请求予以变更而产生的纠纷。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实收资本;(六)公司类型;(七)经营范围;(八)营业期限;(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上述公司登记信息直接关系到股东资格的认定以及股权的行使。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而未予办理的,将会损害股东的利益,实践中产生大量此类纠纷,故从公司角度而言,在新设、分立、合并以及增加新股东等重大变更时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登记,避免后期各种争议的发生;而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未变更时,以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进行变更登记,通过这种途径来保护自己应得的权利。
当然,公司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变更的情况,公司变更分为公司姓名变更、公司住所变更、注册资金变更等等。
但是不管是哪种情况的公司变更都需要进行登记。那么,公司变更期限是多长时间呢?
(一)变更名称的,必须在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二)变更住所的,必须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必须在自变更决议或才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四)变更注册资本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必须在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若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在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邮之日90日后申请登记;
(五)变更经营范围的,必须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先行审批项目的,必须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六)变更类型的,必须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
(七)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必须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必须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八)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必须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关公司变更登记的基础法律知识,除此之外,公司变更的具体操作仍有严格法律规定和各种程序要求,因此办理时应当事先咨询律师及专业人员,以免因出错耽误时间、甚至导致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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