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较为复杂,需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般来说,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若未经法定程序,担保合同效力存在瑕疵。但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担保。丙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需经股东会决议,而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担保合同。后乙公司未能按时还款,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丙公司以未经股东会决议为由拒绝。
法律分析
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在本案例中,丙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若甲公司在接受担保时未审查丙公司股东会决议,该担保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如果甲公司已对丙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即便该决议存在程序瑕疵,只要甲公司善意无过失,担保合同依然有效,丙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建议
公司方面,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对外担保决策,做好相关决议的记录和存档。对于接受担保的一方,务必对担保公司的决议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决议的真实性、决议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等,以确保担保合同的有效性,降低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