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纠纷执行和解中,有效防范被执行人拖延执行可从多方面着手。其一,在和解协议中设置明确的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将履行期限精确到具体日期,对于分期履行的,详细列出每期履行时间。同时,约定高额违约金,如规定 “若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时间履行,每逾期一日,需按照未履行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通过经济惩罚增加被执行人拖延成本。其二,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人担保,由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的第三方作为保证人,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可以是物的担保,如被执行人提供房产、车辆等不动产或动产进行抵押、质押,办理相关担保登记手续,确保在被执行人拖延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通过处置担保物实现债权。其三,执行法院应加强对执行和解案件的跟踪监督。建立执行和解案件台账,定期了解和解协议履行情况,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拖延迹象,及时约谈被执行人,督促其履行义务,必要时采取一定的执行威慑措施,如限制高消费等。
案例:丙与丁因借款合同纠纷达成执行和解,丁承诺分期还款,但未提供担保,和解协议中违约责任较轻。后丁在第一期还款时就拖延,丙因缺乏有效制约手段,只能反复催促,耗费大量精力。
法律分析:此案例中,由于和解协议对丁的制约不足,未要求担保且违约责任较轻,导致丁轻易拖延执行。若在和解协议中设置更严格的违约责任,如提高违约金比例,或要求丁提供房产抵押担保,丙的权益将更有保障,丁也会因忌惮违约后果而更积极履行。
律师建议: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和解时,要保持警惕,不能轻信被执行人口头承诺。务必在和解协议中强化对被执行人的约束,合理设置违约责任和担保条款。同时,积极与执行法院沟通,借助法院监督力量,促使被执行人按时履行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拖延迹象,及时采取措施,如依据和解协议追究违约责任或行使担保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