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和解中,被执行人一般不能随意以经济困难为由变更和解协议履行方式。和解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具有合同性质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然而,若被执行人确实面临严重经济困难,且有合理理由和证据支持,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变更履行方式。被执行人需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详细说明经济困难情况,如提供企业财务报表、收入证明、失业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经济困难的真实性和严重性。同时,提出合理的变更方案,如将一次性付款改为分期支付,延长分期期限并适当提高分期金额;或提供其他替代履行方式,如以物抵债,且抵债物品价值需经双方认可或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申请执行人收到变更请求后,会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经济状况、自身权益保障等因素决定是否同意。若同意,双方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对变更后的履行方式进行明确约定;若不同意,被执行人仍需按原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丙公司与丁公司执行和解,约定丙公司一次性支付货款。后丙公司因市场环境恶化,资金链断裂,向丁公司提出将一次性付款改为分三年付清,并提供了财务审计报告等证明经济困难的材料。丁公司经评估,认为丙公司情况属实,且提出的分期方案有一定可行性,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履行方式。
法律分析:在此案例中,丙公司因经济困难合理提出变更履行方式请求,并提供充分证据,丁公司经考量同意,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若丙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或提出的变更方案不合理,丁公司有权拒绝,丙公司仍需按原协议履行。
律师建议:被执行人若因经济困难想变更履行方式,要真诚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提供详实证据,提出合理方案。申请执行人面对被执行人变更请求,要谨慎评估,充分考虑自身权益,若同意变更,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若不同意,明确告知被执行人按原协议履行,必要时可寻求法院协助,确保和解协议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