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的保险分割需要根据保险的类型和具体情况来确定。对于具有投资性质的保险,如分红型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一般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方式可以是双方协商确定保险的归属,获得保险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现金补偿。例如,夫妻共同购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离婚时协商由一方继续持有该保险,持有方按照保险当时的现金价值的一半补偿给另一方。对于人身保险,若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且保险金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如生存保险金等),该部分财产权益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对于以一方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健康险、意外险等,保险金通常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应归被保险人一方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例如,一方购买的重大疾病险,若在婚姻期间出险获得理赔,该理赔款属于被保险人个人财产。对于养老保险,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离婚时可以对已缴纳部分的权益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方式可参照住房公积金等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
案例:赵某和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了一份投资连结保险,离婚时双方协商由赵某继续持有该保险,赵某按照保险当时现金价值的 50% 给予孙某补偿。在另一起案例中,李某购买了一份以自己为被保险人的意外险,在婚姻期间李某因意外获得保险理赔,该理赔款属于李某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
法律分析:保险产品具有多样性和特殊性,法律在处理离婚时保险分割问题上,综合考虑保险的性质、保费来源以及保险金的属性等因素。对于具有投资和财产属性的保险权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分配。对于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保险金,归被保险人所有,保护了个人的人身权益和保险合同的特定目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依据保险合同条款、保费缴纳记录等证据,准确判断保险权益的归属和分割方式。
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时,要明确保费的来源,对于投资型保险和具有财产属性的保险,了解其权益分配规则。离婚时,如果涉及保险分割,先确定保险的类型和性质,双方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参考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和保险的当前价值,制定公平合理的分割方案。如果协商不成,及时咨询律师,律师可以根据保险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分割建议和诉讼策略。同时,在购买保险时,可以考虑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相关权益的归属,避免离婚时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