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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订立合同 —— 效力如何认定?​

案例:16 岁的赵某系高二学生,无独立经济来源,2023 年 9 月趁父母出差期间,独自前往某数码店看中某品牌旗舰手机,售价 5800 元。店员未核实赵某年龄及法定代理人意见,仅告知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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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订立合同 —— 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5-12-03 13:51 热度:


案例:16 岁的赵某系高二学生,无独立经济来源,2023 年 9 月趁父母出差期间,独自前往某数码店看中某品牌旗舰手机,售价 5800 元。店员未核实赵某年龄及法定代理人意见,仅告知 “自愿购买即可”,赵某当场支付现金 2000 元,与数码店签订《手机买卖合同》,约定剩余 3800 元 1 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手机出现质量问题可 7 日内退换。赵某父母出差归来后得知此事,认为该手机价格超出家庭日常消费必要范围,明确向数码店表示不同意该交易,要求退还 2000 元并收回手机。数码店以 “赵某自愿签字确认,合同已生效” 为由拒绝退款,主张赵某应按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双方协商无果后,赵某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超出自身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本案中,赵某 16 岁且无独立经济来源,其主要生活费用由父母承担,5800 元的手机价格远超其年龄、智力所能预见的消费范围,也不符合普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日常消费习惯,该交易行为明显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数码店作为专业经营者,未履行合理的核实义务,仅凭赵某单方签字即达成交易,存在一定过错。赵某父母在得知交易后及时明确拒绝追认,符合《民法典》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规则,因此案涉《手机买卖合同》自始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若手机无损坏、不影响二次销售,数码店应全额退还 2000 元,赵某需返还手机;若手机存在磨损,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协商折价补偿。​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商家与未成年人进行交易时,尤其是涉及高价商品(如数码产品、奢侈品、大额服务),应主动核实未成年人的年龄、身份及法定代理人意见,要求法定代理人到场签字确认或提供书面授权文件,避免因合同效力问题引发纠纷;对于日常小额消费品交易,也应留存交易记录,明确商品用途及价格构成。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加强对子女的消费引导,若发现子女实施超出行为能力范围的交易,应在合理期限内明确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避免因拖延导致视为追认的法律风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应积极配合返还财产,若财产存在损耗或贬值,需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商家未履行核实义务的,应承担主要责任;未成年人自身存在隐瞒年龄等过错的,法定代理人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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