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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行使 —— 先履行抗辩权如何适用?​
发布时间:2025-12-03 13:55


       
案例:申公司(面料供应商)与酉公司(服装加工厂)于 2023 年 3 月签订《服装加工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申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 日前向酉公司供应指定规格面料 1000 米,价值 3 万元;酉公司收到面料后 3 日内完成检验,15 日内加工成成品服装并交付申公司;申公司在验收服装合格后 10 日内支付加工费 2 万元。合同签订后,申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按约将面料送至酉公司厂区,酉公司当场签收并出具收货确认单。2023 年 4 月 2 日,酉公司突然向申公司发函,以 “近期原材料涨价导致资金周转困难” 为由,要求申公司先支付 1 万元预付款,否则将暂缓加工。申公司回函明确拒绝该要求,主张应按合同约定履行顺序执行,要求酉公司立即启动加工工作。酉公司收到回函后仍拒不加工,导致服装交付期限届满后申公司无法向下游客户供货。申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酉公司继续履行加工义务,并赔偿逾期交付造成的违约金损失。​
法律分析:本案的核心是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边界及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二是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三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本案中,《服装加工合同》明确约定 “申公司先供应面料,酉公司后加工交付,申公司最后支付加工费”,履行顺序清晰明确。申公司已按约履行面料交付义务,有酉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单为证,不存在未履行或履行不当的情形。酉公司以 “资金周转困难” 为由要求变更履行顺序,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其无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酉公司拒不加工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申公司主张的逾期交付违约金损失,若有合同约定且未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合同订立时,应明确约定双方债务的履行顺序、履行期限及履行标准,避免因约定模糊导致履行争议,可采用 “先履行义务 + 后履行义务 + 验收标准 + 付款条件” 的条款结构,确保权责清晰。后履行一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时,需严格审查先履行一方是否存在未履行、履行不当等情形,不得无正当理由滥用抗辩权拖延履行,否则将构成违约。先履行一方完成义务后,应及时要求对方出具收货单、验收单等书面凭证,留存履行证据,便于后续主张权利。对于长期合作或大额交易,双方可协商约定履行担保措施,如定金、履约保函、第三方担保等,降低对方违约风险。若遇对方无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履行顺序的,应书面回函明确拒绝并要求按原合同履行,留存沟通记录(如函件、邮件、聊天记录),避免后续举证困难;若对方仍拒不履行,应及时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维护权益,防止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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