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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中,实际股东如何主张显名登记?​
发布时间:2025-12-10 16:09


       
问题:上海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林某与陈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林某代陈某持有公司 30% 股权(已足额出资),股权登记在林某名下。陈某因公司发展需要,要求将股权变更至自己名下(显名登记),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陈某的显名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解答:陈某需证明 “实际出资 + 代持协议合法有效 +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若仅未获其他股东同意,可通过举证证明其他股东知情且未提出异议,主张显名登记。​
案例:陈某实际出资 300 万元,由林某代持某科技公司 30% 股权,登记在林某名下,双方签订书面代持协议。2023 年陈某要求显名,公司另外两名股东(合计持股 70%)以 “不认可陈某股东身份” 为由拒绝。陈某起诉至法院,提交了代持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公司历年分红接收记录(林某转付陈某)。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已证明实际出资及代持关系,且公司分红记录显示其他股东知晓陈某实际股东身份且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显名,判决支持陈某的股权变更登记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4 条,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可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认定,若实际股东能证明其他股东知晓其实际出资情况且长期未提出异议,可视为默示同意。本案中,陈某提交的分红记录证明其他股东知情无异议,故支持其显名请求。​
上海专业律师建议:1. 实际股东应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明确代持期限、显名条件及违约责任;2. 保留实际出资凭证(转账记录、验资报告)、参与公司经营的证据(会议记录、分红凭证),证明实际股东身份;3. 显名前可先与其他股东沟通,争取书面同意;若遭拒绝,可通过诉讼举证其他股东知情无异议,主张默示同意;4. 避免代持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禁止性规定),确保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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