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上海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某持股 25%,因质疑公司财务数据真实性,书面申请查阅公司近 3 年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原始单据(如合同、发票)。公司仅提供会计账簿,以 “会计凭证不属于法定查阅范围” 为由拒绝提供其他资料。王某的请求是否合法?
解答:王某的请求合法,会计凭证及原始单据是会计账簿的编制依据,股东为核实财务真实性有权查阅,公司不得无故拒绝。
案例:王某与张某共同成立某商贸公司,王某持股 25%,张某持股 75% 并负责经营。公司成立 3 年未分红,王某书面申请查阅会计账簿、凭证及原始单据,公司仅提供账簿。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完整提供查阅资料。法院审理认为,会计凭证及原始单据是核实会计账簿真实性的必要依据,股东知情权应包含该部分资料,判决公司在指定地点为王某提供完整资料查阅。
法律分析:根据《公司法》第 33 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结合《会计法》第 15 条,会计账簿的编制需以会计凭证(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为依据。司法实践中,上海法院普遍认为,股东为了解公司真实财务状况,查阅会计凭证及原始单据是行使知情权的合理延伸,公司仅提供账簿不足以保障股东权益,故支持股东的合理请求。
上海专业律师建议:1. 股东查阅需履行 “书面申请 + 说明合法目的” 程序,明确列明查阅范围(会计账簿、凭证、原始单据等);2. 公司不得缩小查阅范围,若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如泄露商业秘密),需提供充分证据并书面答复;3. 双方可约定查阅方式(现场查阅、指定专人陪同),签订保密协议,平衡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4. 公司应规范财务档案管理,确保资料完整,避免因资料不全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