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上海某制造业公司控股股东刘某(持股 60%),通过股东会决议(刘某回避表决,其他股东持股 40%,其中 30% 同意、10% 反对),以其控制的供应商公司名义与制造业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价格比市场同类设备高出 40%,导致公司多支付货款 300 万元。小股东陈某(持股 10%)主张撤销该关联交易,能否得到支持?
解答:陈某有权主张撤销该关联交易,因交易价格明显不公,损害公司利益,即便经股东会决议,仍可请求法院撤销。
案例:刘某系某制造业公司控股股东,同时控制甲供应商公司。2023 年,刘某提议公司向甲公司采购设备,股东会表决时刘某回避,股东张某(持股 30%)同意,陈某(持股 10%)反对,决议通过。合同价格为 700 万元,而市场同类设备价格约 500 万元。陈某发现后起诉,要求撤销该关联交易,赔偿公司损失 300 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该关联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构成显失公平,损害公司利益,判决撤销交易,刘某赔偿公司 300 万元。
法律分析:根据《公司法》第 21 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民法典》第 151 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本案中,刘某利用控股股东地位促成明显不公的关联交易,即便履行了股东会决议程序,仍因显失公平损害公司利益,小股东有权主张撤销并要求赔偿。
上海专业律师建议:1. 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机制(如市场定价、第三方评估),避免显失公平;2. 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必须回避,确保表决程序公正;3. 小股东发现关联交易不公时,应及时收集证据(市场价格凭证、交易合同、表决记录等),在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 1 年内提起撤销之诉;4. 公司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关联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确保定价公允,防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