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当前位置:主页 > 专业领域 > 公司企业法律服务 > >
股东以 “借款” 名义转出出资,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发布时间:2025-12-10 16:14


       
问题:上海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赵某认缴出资 500 万元,2023 年 3 月足额缴纳后,当月即以 “临时借款” 为由将 500 万元转回自己控制的公司,未签订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且长期未归还。其他股东发现后,主张赵某构成抽逃出资,要求其返还出资并承担赔偿责任。该主张能否成立?​
解答:赵某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返还出资本息,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赵某与李某共同成立某贸易公司,赵某认缴出资 500 万元,2023 年 3 月 10 日将 500 万元转入公司账户完成实缴,3 月 20 日即以 “借款” 名义将该笔资金转入其控股的甲公司,未签订借款协议,也未支付利息。2023 年 10 月,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货款 300 万元,债权人起诉要求公司还款,同时要求赵某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转出资金的行为符合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判决赵某在 500 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 12 条,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构成抽逃出资。本案中,赵某转出资金无真实借款背景(无合同、无利息、无还款计划),实质是通过虚假 “借款” 名义抽回出资,损害了公司资本充实性和债权人利益,应认定为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需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海专业律师建议:1.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禁止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资金转出;2. 股东与公司发生借款往来的,需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留存转账凭证、还款记录等证据;3. 其他股东发现抽逃出资行为后,应及时收集证据(如银行流水、财务凭证、沟通记录等),通过诉讼要求抽逃股东返还出资;4. 债权人起诉公司时,可一并主张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维护自身权益。

 

上海律师网丨上海离婚律师咨询丨上海知名离婚律师_在线离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