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受欺诈方能否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解答:可以。受欺诈方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事实之日起 1 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受欺诈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案例:甲欲购买乙的二手房,乙明知房屋存在严重漏水问题,却故意隐瞒,告知甲房屋质量完好。甲基于乙的陈述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 80 万元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入住后甲发现房屋漏水严重,无法正常居住,经核实得知乙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该事实,甲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乙返还购房款及赔偿装修损失,法院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乙故意隐瞒房屋漏水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甲有权撤销合同,乙需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甲的装修损失。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标的的真实情况,必要时进行核实(如房屋检测、资产调查);发现对方存在欺诈行为时,应及时收集证据(如沟通记录、鉴定报告、证人证言),在 1 年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受欺诈方行使撤销权后,可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签订合同时,可约定 “若一方存在欺诈行为,需承担额外违约金”,加大违约成本;欺诈方应承担合同撤销后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如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