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原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签订新的书面合同,但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如继续供货、支付款项),该继续履行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
解答:构成不定期合同,原合同条款继续有效,但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需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对方)。继续履行行为视为双方对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形成不定期合同关系。
案例: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 2 年,年租金 12 万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乙继续向甲支付租金,甲也继续收取租金并允许乙使用房屋。半年后,甲因自身需要,要求乙 1 个月内搬离,乙以未提前通知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关系,法院判决支持甲的请求,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搬离。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对于其他类型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履行的,参照不定期租赁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甲乙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甲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合理期限通知乙,法院据此支持甲的诉求。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合同期限届满前,应提前协商是否续签,避免形成不定期合同;若继续履行原合同,建议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履行期限、权利义务等内容;形成不定期合同后,解除合同应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对方(如租赁合通常为 1 个月),避免突然解除给对方造成损失;继续履行期间,原合同的条款(如价款、履行方式)继续有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若一方不愿继续履行,应及时提出,避免因长期履行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增加解除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