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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 “定金” 与 “订金”,法律效果有何不同?​
发布时间:2025-12-03 12:37


       
问题:合同中分别约定 “支付定金 5 万元” 和 “支付订金 5 万元”,二者在法律效果上有何区别?一方违约时,能否适用双倍返还或没收的规则?​
解答:“定金” 具有担保性质,适用定金罚则(违约方双倍返还或定金被没收);“订金” 仅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效力,一方违约时,收受订金方应返还订金,不适用双倍返还规则。​
案例:案例一(定金):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设备,甲支付定金 5 万元,若甲违约,定金不退;若乙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后乙违约未供货,甲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 10 万元,法院支持甲的请求。案例二(订金):丙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丙向丁购买货物,丙支付订金 5 万元,后丙违约不再购买,丁拒绝返还订金,丙诉至法院要求丁返还,法院判决丁返还丙 5 万元订金。​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 “订金” 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仅属于预付款,其功能是为了保障合同履行的前期资金支持,一方违约时,不适用定金罚则,收受订金方应将订金返还给支付方。​
上it律师建议:签订合同时,若需设定担保,应明确使用 “定金” 字样,并约定定金罚则;若仅为预付款性质,应使用 “订金”,避免因表述错误引发争议;约定定金时,需注意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支付款项时,应在转账凭证、收据中注明款项性质(如 “定金”“订金”),与合同约定一致;发生违约时,根据款项性质主张权定金可要求双倍返还或没收,订金仅能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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