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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丧失履约能力,能否中止履行合同?​
发布时间:2025-12-03 12:33


       
问题:合同约定先履行顺序,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能否中止履行自身义务?​
解答:可以。此种情形构成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有权中止履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先履行方可解除合同。​
案例: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 “甲先向乙供应价值 30 万元的原材料,乙收到货物后 1 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得知乙因巨额债务被多个债权人起诉,公司账户被冻结,经营陷入停滞。甲遂中止供货,并通知乙提供履约担保,乙未能提供。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履约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符合法律规定,乙未提供担保,甲有权解除合同。​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有 “确切证据”,避免主观臆断,证据包括法院文书、征信报告、第三方证明等;中止履行后必须及时通知对方,说明中止理由及要求提供担保的期限;对方提供足额担保(如保证金、抵押)后,应立即恢复履行,不得无故拖延;若对方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可在合理期限后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后履行方应保持经营状况透明,避免因自身行为引发对方不安抗辩,若被中止履行,应及时提供有效担保以恢复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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