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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质量、价款等条款约定不明,如何补救?​
发布时间:2025-12-03 12:33


       
问题:合同对标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核心条款约定不明,且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应如何确定这些条款的内容?​
解答:应按照 “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法律直接规定” 的顺序补救,法律对质量、价款等条款有明确补充规定的,直接适用该规定。​
案例:甲与乙签订农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供应 “优质苹果” 10 吨,但未明确 “优质” 的标准及单价,也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双方因质量标准和价款协商未果,甲诉至法院要求乙按市场合理价格支付货款并确定履行期限,法院参照当地同类苹果的交易习惯(优质苹果标准为甜度≥15 度)及市场平均单价(5 元 / 斤),判决乙按该标准验收货物并支付货款,履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先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法定补充规则: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本案中,法院结合交易习惯和市场价格确定了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规定。​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核心条款,避免模糊表述(如 “优质”“合理价格”);约定不明后应优先协商补充,留存协商记录;协商不成时,收集交易习惯的证据(如过往交易记录、行业惯例文件);涉及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如药品、公用事业服务),按相关规定执行;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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