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最新资讯 > 律师动态 > >

遗嘱继承的财产范围是哪些?

哪些财产是可继承的遗产范围?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遗嘱继承的财产范围是哪些?

发布时间:2019-08-12 16:57 热度:


哪些财产是可继承的遗产范围?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另外要注意: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应将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区分出来。
  应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从合伙财产中分出,列为遗产范围。
 
遗嘱继承的遗产构成要件:
 
构成遗产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遗产必须是财产。其中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消极财产即债务。遗产不能是人身权及身份等,这是由现代继承法作为财产继承而决定的,此与古代社会的宗祧继承制相区别。
  (二)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这里的所有是广义上的所有,既包括作为物权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又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债权,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种复合权中的财产权利部分。
  (三)遗产必须是非专属于死者自身的财产。有些财产依其人身专属性不具有可继承性,因此不得继承。如养老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死亡后则该种权利归于消灭。
  (四)遗产的形态不以死者死亡时遗留下的状态为限,从死者遗留下的财产衍生出的财产或替代财产均为遗产。
  怎样判决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有遗嘱能力,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一条有明确规定。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见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5、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6、遗嘱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

 


关闭窗口
上一篇:遗嘱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下一篇:遗嘱效力纠纷:多份遗嘱如何确定效力

相关阅读

股权收购需要开股东大会吗

股权收购需要开股东大会吗 股权收购需要开股东大会的。因为股东有权利对这件事进行决议。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购买目标公司部分或是全部的股权,实现企业扩张和发展的一...

股权质押要通过股东大会吗

股权质押要通过股东大会吗 依法可转让的股权是可以质押的,如果质权人是公司的股东不需要股东大会的同意,如果质权人是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则需要股东会议的通过。 《中华人民...

分居几年了男方还是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分居几年了男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1、分居几年了男方还是不同意离婚女方可以直接法院起诉就可以离婚。 2、离婚的方式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协议离婚,第二种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上海专业律师网 谭凯律师 上海专业律师 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律师咨询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网站程序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