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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以相同事由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因重复起诉被裁定驳回

李女士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前夫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返还离婚时,李女士存放在王先生处、由王先生代其保管的90700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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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以相同事由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因重复起诉被裁定驳回

发布时间:2020-12-03 11:14 热度:


李女士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前夫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返还离婚时,李女士存放在王先生处、由王先生代其保管的90700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构成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李女士的起诉。
原告李女士诉称,她与王先生原是夫妻关系,后来王先生有了婚外情,2001年双方签订了财产分配协议,并于签订次日到公证处办理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李女士应分得的款项暂时存放在王先生处,待需要时随时可向王先生主张返还。李女士现请求法院判决王先生返还离婚时她存放在王先生处、由王先生代为保管的90700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王先生辩称,李女士曾在2011年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判决王先生返还其存放在王先生处的75000元,当时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不论是李女士在之前案件中提出的75000元,还是本案中提出的90700元,均系离婚时分割房屋产生的差价,李女士两次诉讼请求的依据相同,而且自己已经全部支付,故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于2011年6月在起诉王先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提出请求要求王先生返还其存放在王先生处的75000元。法院于2011年8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认定:生效判决书已确认了保证书的真实性,且该判决已生效。李女士虽主张其当时身体不好,保证书上的签字系其受胁迫所签,但其提交的病历材料仅能表明其于2002年期间情绪不稳,有抑郁性精神症史,并未证明其已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鉴于此,李女士应就其在该保证书上签字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保证书载明“按离婚协议书上的约定,分配给李女士的财产已全部支付给李女士。今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王先生索取钱或财物”,故法院对李女士所主张的其尚有75000元存款由王先生保管,王先生拒绝返还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其要求王先生返还该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数额虽与已生效的案件不同,但实质上均为要求王先生返还其未取走的财产分配协议中约定的款项。故在生效判决已就此进行裁判的情况下,李女士再次提出相关诉请,属于重复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李女士的起诉。
【法官释法】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作为该原则的具体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对禁止重复起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应当说,禁止重复起诉在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避免司法资源浪费以及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虽然李女士在前诉和后诉中要求王先生返还款项的数额不同,但可以识别出两项诉请均是基于离婚财产分配这一基础法律关系以及《财产分配协议》的约定而产生,均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下的主张。故,后诉与前诉诉讼请求本质上是一致的,应认定为诉讼标的相同,即本案中李女士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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